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青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为规范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西青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西青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27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8号)、《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22〕61号)的通知要求,按照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补助。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的劳务支出。在满足工作完成标准前提下,支持“一人负责多村”形式,可统筹补助经费用于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
第四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总额依据《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确定对有畜禽养殖的村,按每村每月400元的标准对该村防疫员进行补助。负担比例为,市财政承担75%,区财政承担25%。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五条 补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将当年有畜禽养殖的村数量以及村动物防疫员数量进行统计,测算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需求,以区农业农村委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结合我区实际做好区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下达的指标以及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将该项资金拨付至区农业农村委,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按月支付给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遴选备案、培训考核、补助发放等制度,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开展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发放挂钩。
第九条 补助资金管理。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制度,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的方式兑付,资金核发原始凭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归档。
第十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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