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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此调查已结束)

发布日期:2017-06-12 来源:西青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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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日前,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2020年,本市在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其他区建成区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0.9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在本市其他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为5公里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公众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市发改委工业处;电子邮件:gycfgw@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5日。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

100%比例预留充电桩

根据该办法,本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按照100%比例标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指电力容量预留以及电力管线预埋至停车位)。

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新建公交场站应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卖新能源车应配装充电桩

电力配套接网不得额外收费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私人用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企业应会同电力企业为私人用户完成充电条件确认。

电力企业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鼓励充电设施对外开放

可用支付宝、微信结算

鼓励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充电费用的收取鼓励采用移动支付、一卡通、电力卡、ETC卡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到2020年,公用充电桩必须实现支持银联卡或支付宝、微信等通用支付方式。(转自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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