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青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2018年9月29日,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津政发〔2018〕)23号),均对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区残联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并牵头落实好相关工作。基于上述背景,区残联组织开展了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工作总体目标;第二部分明确了救助对象和条件;第三部分救助内容和补助标准,针对医疗手术类、康复训练类和辅助器具类,确定了15项救助项目及补助标准;第四部分工作流程,明确了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等各流程的办理服务程序;第五部分经费保障,明确了区财政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第六部分组织实施,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对标对表情况
一是扩大了救助年龄范围。国务院《意见》要求救助对象年龄为0—6岁,天津市《实施办法》规定为0—7岁,部分救助项目年龄延长到17岁。我区救助对象与天津市《实施办法》一致。
二是取消了经济条件限制。国务院《意见》要求救助低保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天津市《实施办法》没有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作出限制。我区《实施方案》与天津市《实施办法》一致。
三是对非本区户籍而持居住证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做出了适当限制。国务院《意见》要求对非本市户口而持居住证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与救助。天津市《实施办法》要求救助对象的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我区《实施方案》与天津市《实施办法》一致。
四是工作流程符合简化要求。国务院《意见》要求在县级层面操作,并实现“一站式结算”。我区以往项目大部分在市残联、卫计等有关部门操作。天津市《实施办法》要求由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受理、实施和经费申请等事项,与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等。我区按照天津市《实施办法》施行。
五是落实了相应的救助经费。截止目前,我区持证残疾儿童0—7岁52名、8—17岁236名,合计288名。今年享受残疾儿童救助项目74人,使用市级经费146万元。我区《实施方案》出台后,预计每年康复救助残疾儿童达100人次,预计使用经费200万元。2019—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市级财政给与100%补助;以后年度市财政给与40%补贴,我区补贴60%,约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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