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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门湖街道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9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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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将津门湖街道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二、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02000996096

丁磊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2

02000996093

张兆钱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3

02000997092

万富娜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4

02000996106

钱雨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5

02000997098

康家全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6

02000996105

吴晔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7

02000997100

马超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8

02000996095

宋泽明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9

02000996103

薛飞扬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10

02000996020

甄锐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11

02000996099

李梦楠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12

02000996097

张新雨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13

02000996019

宋莹莹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14

02000996104

李晓明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15

02000996102

秦代武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16

02000996101

徐至良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17

02000996094

孙淑田

津门湖街道办事处

三、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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