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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中北镇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安排情况

发布日期:2015-03-08 来源:中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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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07]14号),从20071月起,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比例进行补助。以2006年底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为基数,在基数内的,市财政按各区县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与指导线之差的70%给予补助;超过基数的,按各区县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与指导线之差的30%给予补助。根据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西青民政[2009]2号),自200911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46调整为4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渠道原有部分仍按市、区、街镇三级负担实行,新增部分由区财政负担。根据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区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西青民政[2014]15号),从201441日起,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为每人每月440元。此次农村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后,全部资金除由市财政负担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与街镇财政按11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资金来源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全部资金除由市财政负担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与街镇按比例进行分担。

    三、分配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全部资金除由市财政负担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与街镇按1:1的比例进行分担。

    四、分配结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后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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