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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发布日期:2015-03-05 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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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此制度方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另从2011年起市计生委、市财政局下文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业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与上述政策同时执行。

一、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通知》

《关于转发<西青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转发<西青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次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业户口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二、 资金来源

2014年实际发放2013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7154400元。其中:1、市级资金825000元;2、区县级资金3181500元;3、街镇资金3147900元。

三、分配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和“亦非亦农”计划生育家庭的农业户口一方;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已超过60周岁至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前期间,不予补发。该项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分配结果

2014年实际发放2013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7154400元。其中:杨柳青镇1526400元、中北镇1432800元、张家窝镇724800元、李七庄街441600元、王稳庄镇580800元、辛口镇1099200元、大寺镇784800元、精武镇468000元、西营门街96000元。

以上资金由区计生委统一组织发放。


西青区财政局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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