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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7 来源:西青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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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财〔2022〕25号


各科室、编审支付中心、财政服务中心,各街镇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职责,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切实夯实监管责任,强化审管联动,形成审管闭环,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20〕1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系统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法〔202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监管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

二、具体要求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时主动对相关事项做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局负责审核确认,并保留对其进行事中事后核查监管的权利。

三、承诺材料

行政相对人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时,在申请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

2. 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监管内容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对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保留对其进行事中事后核查监管的权利。

五、监管方式

可运用的监管方法包括:

1.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2. 查阅、复制开展活动的相关材料;

3. 对工作现场、询问谈话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

4. 向业务主管部门函询有关情况;

5. 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

6. 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进行核查;

7. 其他必要的监管手段。

六、监管程序及处理措施

收到申请后,在资料报送齐全无误的情况下,区税务局在一个工作日内启动监管核查工作。区税务局及时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承诺内容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资料转交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告知相关非营利组织。

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且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及时予以认定其免税资格后并对外公布名单,同时将名单推送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便社会公众及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及业务主管部门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监管依据中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对该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其他事项

该《办法》自2022年2月起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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