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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治理和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0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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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属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3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西青区属社会组织要围绕“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行政影响力等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变相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严禁将自身经营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严禁将自身经营活动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法定账册核算”等要求,认真对自身及下属分支(代表)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等各类活动和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对于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全面整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时间

2024110日至2024115日;

(二)自查形式

区属社会组织根据实际填报《西青区社会组织评选评奖与收费情况表》(附件1)、《西青区社会组织评选评奖与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2)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表》(附件3),2024115日完成填报工作,对自查阶段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将自查表及整改说明书盖章后发送至邮箱xqqmzj07@tj.gov.cn

(三)相关部门检查与整治时间

区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应于2024110日至2024115日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投诉举报、年检年报、抽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和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整治。

区民政局结合年检年报、抽查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收费联合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对区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违规情形予以查处。

三、自查抽查重点

(一)社会组织收费行为负面清单

1.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2.不得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3.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

4.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不得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

6.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7.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8.不得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9.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10.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11.不得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不得收取费用;

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不得收取费用;

14.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的,不得收取费用;

15.收费未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不得将收费转移到所举办企业或关联企业;

16.不得出现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二)天津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面清单

1.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4.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5.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6.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7.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

8.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9.社会组织开展各类考核、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认定评定等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三)天津市创建示范活动负面清单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2.对于已批准可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任意设置子项目、不得扩大创建示范范围、不得擅自开展表彰活动。

3.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4.区级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区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5.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所需经费由各区各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不得额外追加预算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6.要力戒形式主义,不得增加基层负担。

7.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8.不得参与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

9.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或者“天津”、“天津市”、“全市”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创建示范活动。

10.不得对未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四、工作要求

区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治理和收费行为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推动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办事机构运行机制,完善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管理等内部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政治意识和遵法守法意识,强化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和收费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坚决防止分支(代表)机构违规收费、非法敛财、谋取私利,坚决防止分支(代表)机构勾连非法社会组织骗钱敛财。要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通过自身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全面、及时、准确披露评选评奖等相关业务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区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受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部分区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现象,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并综合运用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区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违规情形投诉举电话:27392563投诉举报邮箱:xqqmzj07@tj.gov.cn

附件:1.西青区社会组织评选评奖与收费情况表

     2.西青区社会组织评选评奖与收费情况自查表

      3.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表

     

(联系人: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27392563

         西青区民政局  

2024110

    (附件1-3详见下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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