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4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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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岳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9月11日、9月13日、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负责杨柳青镇鹭岭景园小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污水站安全稳定运行,服务期限为自2022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鹭岭景园小区污水处理站共建有3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2用1备),编号分别为1#、2#和3#,处理工艺为生化技术(厌氧+好氧)+MBR膜。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3套污水处理设施均未运行,废水排放口未排水,并且无排水痕迹。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套污水处理设施于2023年8月底相继因故障停止运行,你单位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杨柳青镇鹭岭景园小区污水处理站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巡检维护记录、环境问题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晓娜联系电话:279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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