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4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1732806261H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
负责人:薄立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负责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经营中。你单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津环辐证[I0030],有效期为2019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种类和范围为使用Ш类射线装置(1台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DR、1台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牙片机)。现场建有1台型号为PaX-400C全景口腔和头颅X射线成像系统,1台型号为DuraDiagnost F30数字式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2019年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至2023年10月9日现场检查之日未对你单位的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辐射安全许可证、Ш类射线装置使用情况截图、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你单位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晓娜联系电话:279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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