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52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津浩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XURX5L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天津市梨园建材贸易有
限公司院内大库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定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梨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经你单位确认,你单位打磨石材过程中产生粉尘,经水帘+集气罩处理,水帘对粉尘进行收集处理,集气罩将水帘未收集的粉尘收集后,通过管道再次排入水帘内进行处理。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打磨作业,产生粉尘,配套的集气罩因损坏搁置一旁。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市梨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晓娜联系电话:279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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