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53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佰力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06839443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南园)红运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邵振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10月9日、10月13日、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佰力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动物药物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产生,废水自行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废气自行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你单位自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未停产。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2年第1、2、3季度及2023年第1、2、3季度未对产生的废水开展自行监测,2022年上半年及2023年上半年未对产生的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佰力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动物药物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电费统计表、2022-2023年销售明细、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晓娜联系电话:27913795
3/ 3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