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5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宏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P3B15Y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三支路5号D栋D2-4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宏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10月19日、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4月9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212050021),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8月29日对天津**有限公司开展TRVOC项目采样,该项目《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对应的数据打印条(ZR-3260型采样报表烟尘报表V1.28)显示:第一次采样时间为10:02-10:07,最后一次采样时间为17:05-17:10;《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为**、**。
执法人员调取的天津**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显示:1、你单位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11点22分进入厂区、13点46分离开厂区;2、**未进入厂区,未到达采样点位开展采样。
《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对应的数据打印条(ZR-3260型采样报表烟尘报表V1.28)记录的采样时间与监控视频显示的进出厂时间不符,你单位工作人员**确认修改了采样时间,属于伪造监测时间。你单位当时的工作人员**未参与采样,却在《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及对应的数据打印条(ZR-3260型采样报表烟尘报表V1.28)上签名,属于伪造采样人员签名。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伪造监测时间、签名的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A03125522)、《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及对应的数据打印条(ZR-3260型采样报表烟尘报表V1.28)、上岗证、天津**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晓娜联系电话:279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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