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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02号

发布日期:2024-02-04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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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西2024002


天津理工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90223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

法定代表人练继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18日、1114日、1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理工大学新建电气电子教学科研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新建电气电子教学科研楼中布置有IC工程化学实验室,IC工程化学实验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因子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二甲苯。实验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IC工程化学实验室正在进行实验。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202311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IC工程化学实验室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即投入使用,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理工大学新建电气电子教学科研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对天津理工大学新建电气电子教学科研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天津理工大学新建电气电子教学科研楼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IC实验室实验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229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晓娜联系电话:27913795

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3邮政编码:300380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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