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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04号

发布日期:2024-04-12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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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西2024004


易竟合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5WRYD2R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仓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12722时许,我局对位于西青区大寺镇亲亲家园居民小区北侧的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三标宏源道站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负责承建该项目的附属结构-止水帷幕工程和地基加固工程。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三轴搅拌桩施工作业,现场无其他施工作业。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68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夜间排放限值55dB(A)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噪声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和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机车及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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