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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05号

发布日期:2024-04-12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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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西2024005


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28598640H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一纬路24号东谷园2号楼2-3

法定代表人:马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0200340039),属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考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环境检测采样委托协议》及你单位向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THJ234601),你单位实际对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硫酸雾污染物环境监测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1227日对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气筒开展硫酸雾污染物监测。经执法人员调取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检测人员当日未携带自动烟尘(气)测试仪测量流速、烟气温度等基础数据,虽携带了采样枪,但采样时采样枪未串联吸收瓶、也未与空瓶及干燥器连接,你单位未实际采样,于202414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THJ234601)。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44-20168.1的相关要求,同时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环境检测采样委托协议》、你单位向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THJ234601)、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监控录像、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四)在人工监测过程中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或者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的;”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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