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23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清水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XM8R44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78号
法定代表人:梁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5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口腔门诊服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中。你单位建有一间影像室,影像室内安装一台Ш类射线装置,自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存在射线装置使用活动,因射线装置使用活动产生收入4640元,支出140097.71元,无违法所得。截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关于放射工作情况说明》、《清水口腔放射工作支出和收入说明》、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设备销售合同及发票、房屋租赁协议、技术培训费发票、放射卫生检测费发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15号)及《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31日
3/ 3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