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30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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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岳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9月11日、9月13日、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负责杨柳青镇鹭岭景园小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污水站安全稳定运行,服务期限为自2022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鹭岭景园小区污水处理站共建有3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2用1备),编号分别为1#、2#和3#,处理工艺为生化技术(厌氧+好氧)+MBR膜。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3套污水处理设施均未运行,废水排放口未排水,并且无排水痕迹。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套污水处理设施于2023年8月底相继因故障停止运行,你单位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杨柳青镇鹭岭景园小区污水处理站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巡检维护记录、环境问题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整改情况、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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