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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35号

发布日期:2023-12-25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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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035


东明(天津)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32821787Q

地址:天津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九支路8

法定代表人:王利奈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022日、1026日、1027日、10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你单位注塑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光氧+吸附设施处理。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102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大成型车间和洁净车间2的注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123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告字20230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1127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11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申请重新斟酌处罚。具体理由:1、当日东侧处理设施停止运行,是由于生产作业员领取生产物资无意触碰电源开关导致,不是主观故意停用;2、废气处理车间为负压封闭车间,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共通,是来满足58台注塑机废气处理,当日未处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注塑生产台数为18台,一台废气处理设施可以正常满足生产车间注塑机废气处理要求。在一台废气处理设施停止运行情况下无废气外漏情况,未有无组织排放发生和环境污染等情况;3、管委会提供安装的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显示在线监控数据正常运行中,无设备停止运行报警异常,故未能及时发现环保设备停止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说明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理由:1、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已确认位于厂房东侧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的是大成型车间、洁净车间1、洁净车间2产生的废气,位于厂房北侧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的是小成型车间产生的废气;2202310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大成型车间东侧部分窗户、南侧车间大门为开启状态,无法保证负压封闭;3、在线监控设施未开展验收监测,且数据未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4、你单位提供的监控视频图像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员工误碰导致设备停运。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42之规定,综合考虑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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