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36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宏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P3B15Y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三支路5号D栋D2-4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宏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10月19日、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4月9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212050021),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8月29日对天津**公司开展TRVOC项目采样,该项目《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对应的数据打印条(ZR-3260型采样报表烟尘报表V1.28)显示:第一次采样时间为10:02-10:07,最后一次采样时间为17:05-17:10;《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为**、**。
执法人员调取的天津**公司的监控视频显示:1、你单位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11点22分进入厂区、13点46分离开厂区;2、**未进入厂区,未到达采样点位开展采样。
《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对应的数据打印条(ZR-3260型采样报表烟尘报表V1.28)记录的采样时间与监控视频显示的进出厂时间不符,你单位工作人员**确认修改了采样时间,属于伪造监测时间。你单位当时的工作人员**未参与采样,却在《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及对应的数据打印条(ZR-3260型采样报表烟尘报表V1.28)上签名,属于伪造采样人员签名。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伪造监测时间、签名的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A03125522)、《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及对应的数据打印条(ZR-3260型采样报表烟尘报表V1.28)、上岗证、天津**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申请减免处罚。具体理由:1.属于小微企业,步履维艰;2.财务现状困难;3.整改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申辩说明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本次提供的监测服务项目属于临时性监测,不属于排污许可自行监测,且你单位采取了整改措施,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在拟处罚款十五万元的基础上减免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26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本次提供的监测服务项目的性质、整改情况,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8日
4/ 4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