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填项,填写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名称,涉及没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时填写“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必填项,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必填项,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类型 | 必填项,行政相对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 | 必填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做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 | 必填项,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或其他,如为“其他”,需注明具体类别,如其他-补办。如存在多个类别,合并报送,类别之间用“;”隔开,如:罚款;行政拘留 处罚类别 | 必填项,填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日期 处罚决定日期 |
天津市西青区梵蔻美发店 | 津西青卫公罚20230020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天津市西青区梵蔻美发店(汪洋)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水质、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 | 2023/09/20 |
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逸长洲门诊部 | 津西青卫传罚20230015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该单位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E.2的规定,对灭菌器进行每一灭菌周期的物理参数监测、化学监测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2023-9-18 |
天津西青故雅口腔诊所 | 津西青卫传罚20230016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该单位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E.2的规定,对使用中的灭菌器每月进行生物监测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2023-9-19 |
天津市西青区露薇纳美容馆 | 津西青卫公罚20230018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天津市西青区露薇纳美容馆(袁花凤)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 | 2023/09/19 |
鲲鹏神农制药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 20230921102232124128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制药设备制造(项目名称),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名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 警告 | 2023-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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