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3月4日至3月10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天津市西青区铭龙美容美发店 | 津西青卫公罚20240002号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天津市西青区铭龙美容美发店(陈龙江)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 警告;罚款 | 2024/03/04 |
天津西青江景医院有限公司 | 津西青卫传罚20240002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该单位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E.2的规定,对使用中的灭菌器每月进行生物监测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2024/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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