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蒋克彬诉天津天美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天美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蒋克彬诉你单位二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260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260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天津天美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7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356.10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13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