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莹诉天津市西青区松禄火锅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391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西青区松禄火锅店:
本委受理的刘莹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391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39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刘莹的全部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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