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红珍诉哲商(天津)科技园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张红珍:
本委受理的你诉哲商(天津)科技园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425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425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的工资300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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