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建伟诉天津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745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建伟诉你单位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745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745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8458. 79元,护理费899. 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2000元,复印费18元;二、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9140元;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3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6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14元;四、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60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2262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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