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梓益、赵旭、高爱杰诉天津金御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金御物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高梓益、赵旭、高爱杰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913-1、913-2、913-3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913-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913-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913-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2月8日工资7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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