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春春诉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969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明春春诉你单位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969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96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明春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642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明春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2438元;三、驳回申请人明春春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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