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锐娟诉天津沃伦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沃伦众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锐娟诉你单位要求支付计时工资、报销费用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6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工资2180元及2023年5月工资1603.68元,共计3783.68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报销款402.03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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