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芳诉安庆市恒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207-1、207-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安庆市恒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芳诉你单位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207-1、207-2号仲裁裁决书。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207-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9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工资600元;三、驳回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207-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9月8日防暑降温费570.2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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