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卢万凯诉天津市福满禧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34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福满禧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卢万凯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343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34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7000元;二、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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