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洪梅诉浩凯明德(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441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浩凯明德(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洪梅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441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44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浩凯明德(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刘洪梅工资一万零四十六元。(1004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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