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晓倩诉天津宝奕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宝奕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郭晓倩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531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53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至12月工资差额9951.18元。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909元。三、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延时加班费55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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