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伩长立诉恒盛(天津)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恒盛(天津)木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伩长立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补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563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56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50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813.2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520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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