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玉德诉天津市云端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4〕第136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云端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玉德诉你单位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4〕第1363号仲裁裁决书。
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4〕第136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500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93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