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家信、刘欢诉天津迈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472-1、472-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登越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家信、刘欢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472-1、472-2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472-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1655元,2021年10月16日至2021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5701元。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472-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037元。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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