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侯艳国诉天津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6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侯艳国:
本委受理的侯艳国诉天津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2024年5月8日立案,立案案号为〔2024〕第17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67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6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申诉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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