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玉斌诉天津市永濠红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永濠红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常玉斌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1169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116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至9月工资66145.64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570.55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8308.5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至2024年防暑降温费4422.4元、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2080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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