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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红翠诉海迪兰(天津)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8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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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迪兰(天津)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红翠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49-3-1、49-3-2号仲裁裁决书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49-3-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5日工资4426.4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819.01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49-3-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申请人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2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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