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建忠诉天津市百达菲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5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百达菲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建忠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52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5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建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百达菲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市百达菲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忠2024年5月工资5576.97元、2024年6月工资8847.51元、2024年7月工资7279.51元、2024年8月工资8796元、2024年9月工资11915元;三、被申请人天津市百达菲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忠经济补偿31125.3元;四、被申请人天津市百达菲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忠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770元;五、被申请人天津市百达菲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忠202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953.22元;六、被申请人天津市百达菲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忠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75366元;七、被申请人天津市百达菲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忠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防暑降温费1002.8元;八、被申请人天津市百达菲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忠2023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合计520元;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