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民诉天津市永濠红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26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永濠红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董民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26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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