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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宫珂瑾诉天津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99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7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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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宫珂瑾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99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19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宫珂瑾与被申请人天津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宫珂瑾2023年1月20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89.92元 ;三、被申请人天津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宫珂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40元;四、被申请人天津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宫珂瑾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的奖金81.84元;五、被申请人天津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宫珂瑾2024年6月1日2024年8月8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501.4元;六、驳回申请人宫珂瑾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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