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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晓宇诉天津鹏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205-1、205-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7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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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鹏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宋晓宇诉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205-1、205-2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205-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鹏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宋晓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826.26元;二、被申请人天津鹏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宋晓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853.6元;三、被申请人天津鹏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宋晓宇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2日期间的工资1527.27元;四、驳回申请人宋晓宇要求被申请人天津鹏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2日期间的工资197.97元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205-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鹏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宋晓宇支付防暑降温费1451.8元、冬季取暖补贴705元;二、被申请人天津鹏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宋晓宇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200元;三、驳回申请人宋晓宇要求被申请人天津鹏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1554.5元、冬季取暖补贴855元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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