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宫长昆诉天津市锐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90-3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锐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宫长昆诉天津市锐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要求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天津市锐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9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至6月工资27751.2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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