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史胜诉天津飞米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83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飞米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史胜诉天津飞米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天津飞米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全部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