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龙诉天津鑫荣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24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鑫荣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龙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247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24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1 日至2024年5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43159元。
以上款项计人民币四万三千一百五十九元(43159元)由被申请人天津鑫荣劳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陈龙。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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