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赫文诉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西青劳人仲字〔2025〕第30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大明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赫文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字〔2025〕第307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字〔2025〕第30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12月工资25520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2日医疗费损失,具体数额以医保部门按照17.5元核定为准。
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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