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建庆、孙永凤、李欣辉、郭一诺、郭一言、郭一鸣诉天津龙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529-1、529-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龙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郭建庆、孙永凤、李欣辉、郭一诺、郭一言、郭一鸣诉你单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529-1、529-2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529-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龙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建庆、孙永凤、李欣辉、郭一诺、郭一言、郭一鸣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龙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建庆、孙永凤、李欣辉、郭一诺、郭一言、郭一鸣丧葬补助金50130元;三、被申请人天津龙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一诺供养亲属抚恤金336960元;四、被申请人天津龙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一言供养亲属抚恤金406080元;五、被申请人天津龙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一鸣供养亲属抚恤金5184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529-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龙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建庆、孙永凤、李欣辉、郭一诺、郭一言、郭一鸣工伤医疗费44117.1元;二、被申请人天津龙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建庆、孙永凤、李欣辉、郭一诺、郭一言、郭一鸣2024年10月4日至10月23日期间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67.44元。三、驳回申请人第八项部分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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