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思琦诉天津市安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534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安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思琦诉你单位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534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534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3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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