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文新诉天津盛世恒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6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盛世恒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文新诉你单位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6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6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11日剩余未支付工资5348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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